當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中華民族”首次寫入,一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實體認同便有了根本法的堅實支撐;2026年3月12日,當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這份承載著新時代民族工作使命的法律文本,將憲法原則轉化為可落地、可執行、可保障的制度體系,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筑牢法治屏障。
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今天,這部法律不僅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民族工作歷史性成就的立法凝練,更是應對風險挑戰、凝聚民族力量、邁向民族復興的戰略擘畫。
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楊鈺尼(左)為歐彥伶委員(中)、鄂崇榮委員介紹展示云南紅河哈尼梯田的明信片。攝影:張萌萌
“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的定位,彰顯著這部法律的戰略高度與時代分量
黨的十八大以來,從脫貧攻堅的全面勝利到共同富裕的扎實推進,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日益深化到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深入人心,民族工作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為相關立法奠定了深厚的實踐基礎。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的憲法要求,明確為構筑共有精神家園、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的具體制度,實現了國家意志從原則宣示到實踐落地的完整閉環。兩者的銜接不僅是話語上的承接,更是邏輯與制度的深化。
正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研究員、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周少青所言,這是將黨在民族工作中的理論與實踐成果轉化為國家意志的關鍵一步,標志著我國民族事務治理從“政策驅動”向“法治主導”的深刻轉型。
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核心主線,是法律對民族工作現實需求的精準回應
新時代,“大流動、大融居”成為我國民族分布的新特征,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桑珠孜區江洛康薩社區13個民族共居同樂,貴州“村BA”賽場各族群眾歡呼雀躍,鮮活的場景印證著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時代潮流。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通過“序言+7章”的科學體例,構建起精神引領與物質保障并重的制度體系,既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中華文化傳承,構筑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又以法律形式明確國家支持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升級的責任,破解發展不平衡的根源性問題。
“相較于以往側重階段性任務的政策驅動模式,法律保障更具根本性、穩定性、系統性、規范性和權威性。”周少青認為,從“政策調控”到“法治主導”的轉型,讓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從價值倡導轉化為可遵循、可操作、可保障的行為規范,讓各族群眾在共居共學、共事共樂中增進友誼、加深感情,共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大好局面。

3月11日上午,全國政協十四屆四次會議閉幕后,政協委員們合影留念。攝影:張萌萌
“三道防線”,實現從被動應對到主動構建
應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周少青談到,這部法律構建起防范化解民族領域風險隱患的“三道防線”,實現了從被動應對到主動構建的戰略轉變。
作為“宣示性法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宣示“維護國家統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責任”,從思想根源上增進“五個認同”,消解民族分裂主義的生存土壤;在實施性與權益保障性層面,將發展作為化解矛盾的“金鑰匙”,通過明確國家加快民族地區高質量發展的法定責任,推動各民族共同邁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同時以法律推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從社會結構層面打破隔閡,實現風險的前置預防;而作為“捍衛性法律”,專設的“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對破壞民族團結等行為的懲戒措施,與《國家安全法》《反分裂國家法》等形成完整的法律威懾體系,清晰劃定行為底線,為依法打擊“三股勢力”提供了明確依據。
周少青認為,以“宣示性法律”鞏固思想根基,防范認同危機;以“實施性與權益保障性法律”健全制度機制,化解現實矛盾;以“捍衛性法律”明確行為邊界,懲處違法行為。這部集“三道防線”于一體的綜合性促進法,將風險防范的關口前移,為國家長治久安構筑堅實的制度屏障。

2025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區阿里噶爾縣孔繁森小學的師生來到位于孔繁森家鄉、山東省聊城市的堂邑鎮中心小學開展聯誼活動,共同創作迎國慶主題畫卷。攝影:劉莉
56個民族的兄弟姐妹,擰成一股繩,唱響民族團結“奮進曲”。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制定,承載著千年的民族交融史,更開啟了新時代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新征程。它是憲法精神在民族領域的生動延伸,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保障,更是應對百年變局、凝聚民族力量的戰略舉措。
當法律的剛性約束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情感認同相互交融,當各民族在法治軌道上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中華民族必將成為認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強的命運共同體,在中國式現代化的征程上,攜手書寫民族復興的壯麗篇章。(中國西藏網 文/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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