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稽查局根據稅收大數據及相關線索,指導國家稅務總局昌都市稅務局稽查局和國家稅務總局阿里地區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了2起隱匿未開票收入偷稅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經查,昌都市昌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過隱匿未開票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共計22.36萬元。昌都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昌都市昌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追繳少繳稅費、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9.59萬元。
二、經查,阿里地區運紅副食銷售有限公司通過隱匿未開票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共計49.13萬元。阿里地區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阿里地區運紅副食銷售有限公司依法追繳少繳稅費、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95.48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屬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行為。經營主體要切實增強合規經營意識,強化依法誠信納稅自覺,打好企業長遠發展的基礎。稅務部門將依法履行監管職能,堅決依法嚴查嚴處各種偷逃稅行為,促進相關企業和行業長期規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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