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著力提升行政法規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2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修改《城市綠化條例》等行政法規,調整了已變更的機構名稱和職責劃轉涉及的機構名稱,更好地適應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實踐。
修改《風景名勝區條例》等行政法規,完善有關規劃審批制度,與國家有關改革政策做好銜接。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
廢止《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更好地適應當前改革發展實踐需要以及有關領域工作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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